司法官命題大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各應試科目命題大綱

 

一、法學英文

適用考試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專業知識

及核心能力

一、獲取法律專業知識之基本法學英文閱讀能力,包括新聞報導與法院判決常用之字彙、片語及文法句型。

二、理解新聞報導與法院判決之主旨要意。

命題大綱

命題以下列領域之基本概念為主:

1. 侵權 (Torts);

2. 契約 (Contracts);

3. 公司 (Corporations);

4.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Regulations);

5. 刑法 (Criminal Law);

6. 憲法 (Constitutional Law);

7. 民事訴訟 (Civil Procedure);

8. 刑事訴訟 (Criminal Procedure)。

備註

一、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二、本命題大綱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開始適用。

     
 

 

 

 

 

二、法律倫理

適用考試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專業知識

及核心能力

一、建立符合專業、理性、良知、謹慎之職業倫理觀,並培養具有是非及正義感之價值觀。

二、理解職務內及職務外之專業行為準則。

三、對於保障人權及實現公平正義之公益要求,具知及行之能力。

四、消極方面,於執業時能防免牴觸專業倫理;積極方面,能正當執業、保障人權、維護職業尊嚴、實現社會正義、提升司法公信。

命題大綱

一、法律倫理─基本概念

(一)倫理概念

(二)一般倫理與專業倫理

(三)法律倫理之特質

二、法官倫理

(一)一般公務倫理

(二)法官職位之本質

(三)法官倫理之內容

1.職務上行為規範

(1)審判上相關行為規範

(2)非審判行為之相關職務上規範

2.非職務上行為規範(例如兼職與兼業、收受餽贈或招待、政黨、政治、社會活動、名銜社交及投資理財等規範)

(四)法官之自律及懲戒制度

(五)參考法規範:憲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法官倫理規範、法院組織法、公務員服務法、法官評鑑辦法、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

(六)法官懲戒案例

  • 檢察官倫理

(一)一般公務倫理

(二)檢察官職位之本質

(三)檢察官倫理規範內容

1.職務上行為規範

(1)客觀性

(2)檢察一體之制度內容及界限

(3)守密義務及偵查不公開

 

2.非職務上之行為規範(例如兼職與兼業、收受餽贈或招待、政黨、政治、社會活動、名銜社交及投資理財等規範)

(四)檢察官之自律及懲戒制度

(五)參考法規範:憲法、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公務員服務法、檢察官倫理規範、檢察官評鑑辦法、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

(六)檢察官懲戒案例

  • 律師倫理

(一)律師職業之本質

(二)律師基本倫理及紀律

(三)律師與司法機關

(四)律師與委任人

(五)律師與事件相對人

(六)律師相互間

(七)律師之自律及懲戒制度

(八)參考法規範:律師法、律師懲戒規則、律師倫理規範、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

(九)律師懲戒案例

備註

一、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二、本命題大綱自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開始適用。

     
 

 

 

 

 

 

 

 

 

 

 

 

三、民法

適用考試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專業知識

及核心能力

一、判斷應考人是否能夠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原則及規定內容。

二、確認有無充分理解及運用民法的能力,以解決民事法律理論及現時社會實務之問題。

命題大綱

一、總則

(一)民事法律關係、民事法源及適用順位(第1條至第2條)

(二)人

(三)物

(四)法律行為及代理權之授與(包含民法第167條至第171條)

(五)消滅時效

(六)權利之行使

二、債編

(一)債之關係與契約

(二)意定債之關係(各種之債

1.  買賣、贈與

2.  租賃、借貸

3.  僱傭、承攬

4.  委任、寄託

5.  運送

6.  合夥

7.  合會

8.  和解

9.  保證、人事保證

(三)法定債之關係

1. 無因管理

2. 不當得利

3. 侵權行為

(四)債之標的

(五)債之效力

(六)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七)債之移轉

(八)債之消滅

三、物權編

(一)物權法定原則與物權關係之變動(民法第757條至第764條)

(二)所有權

1. 所有權之通則

2. 不動產所有權

3. 動產所有權

4. 共有

(三)地上權、地役權

(四)抵押權(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其他抵押權)

(五)質權(動產質權、權利質權)

(六)留置權

(七)占有

四、親屬

(一)親屬之概念、種類與親系、親等及其計算方法

(二)婚姻

  1. 婚約
  2. 結婚
  3. 婚姻之普通效力
  4. 夫妻財產制
  5. 離婚

(三)父母子女

(四)監護

  1. 未成年人之監護
  2. 成年人之監護及輔助

(五)扶養

五、繼承編

(一)繼承之概念、種類

(二)繼承人、應繼分、代位繼承及繼承權

(三)遺產之繼承

  1. 繼承之開始
  2. 繼承之標的與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原則
  3. 遺產酌給請求權
  4. 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等繼承費用之支付
  5. 遺產之管理
  6.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及其內部分擔
  7. 遺產之分割
  8. 繼承之拋棄及無人承認之繼承

(四)遺囑

  1. 遺囑之意義
  2. 遺囑能力
  3. 遺囑之方式
  4. 遺囑之效力
  5. 遺囑之執行
  6. 遺囑之撤回
  7. 特留分

六、前揭民法各編之施行法(即民法總則施行法、民法債編施行法、民法物權編施行法、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因涉及民法規定適用之原則、範圍、施行前新舊規定之比較適用、施行日期等規定,影響民法之解釋與適用,故列入考試範圍。

備註

一、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二、本命題大綱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開始適用。

 

 

 

 

 

四、民事訴訟法

適用考試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專業知識

及核心能力

一、探求立法意旨以解釋、適用及批判現行法之知識、能力

二、綜合分析法與紛爭事實如何相牽扯之基礎知識、能力

三、理解民事程序法如何與實體法相關聯之知識、能力

四、理解審判實務應如何與其運作理論相銜接之知識、能力

五、理解律師與法官應如何協同保護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以發揮訴訟制度應有機能之知識、能力

命題大綱

一、總則

(一)合理分配並公正行使民事審判權與管輨權(含國際審判管轄權)之法理依據及相關事項之處理程序

(二)促使程序主體與訴訟關係人發揮應有機能之法理依據及相關事項之處理程序

(三)程序費用如何分擔、減免與訴訟救助之法理依據及相關事項之處理程序

(四)訴訟程序進行與言詞辯論應依循之基本原則及相關事項之處理程序

二、第一審程序

(一)指引如何起訴並表明訴訟上請求(訴訟標的、訴之聲明)之基本原則及相關事項之處理程序

(二)踐行爭點整理為集中審理之法理基礎及相關事項之處理程序

(三)事實認定與證據之基本法則及相關事項之處理程序

(四)指引作成各種判決並承認其效力發生之基本法理及相關事項之處理程序

(五)指引運作判決外紛爭解決制度(民事訴訟法所認和解、調解及準仲裁等程序)之基本法理及相關事項之處理程序

(六)通常、簡易與小額訴訟程序各如何交錯適用程序法理(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及相關事項之處理程序

三、上訴審程序、抗告程序、再審程序及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一)指引運作第二審程序、第三審程序與抗告程序之基本法理及相關事項之處理程序

(二)指引運作再審程序與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基本法理及相關事項之處理程序

四、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及家事事件程序

(一)督促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所採程序法理具何特異性及相關事項之處理程序

(二)保全程序之目的、機能及相關事項之處理程序

(三)家事事件法具有何等事件類型特性及相關事項處理程序

備註

一、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二、本命題大綱自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開始適用。

 

 

五、刑法

適用考試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專業知識

及核心能力

  • 了解刑法意義及基本適用原則
  • 了解犯罪基本結構及應用
  • 了解刑罰及保安處分概念
  • 了解個別犯罪類型構成要件

命題大綱

一、刑法總則

(一)犯罪論

1.罪刑法定原則

2.刑法解釋

3.刑法效力

j時之效力

k地之效力

l人之效力

4.構成要件

j作為犯與不作為犯

k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l結果加重犯

m構成要件故意與過失

n構成要件錯誤與包攝錯誤

5.違法性

j法定與非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k容許錯誤與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6.有責性

j責任能力

k原因自由行為

l違法性之認識與錯誤(禁止錯誤)

m期待可能性

7.未遂犯

j普通未遂

k不能犯(不能未遂)

l中止犯

8.正犯與共犯

j直接正犯與間接正犯

k共同正犯

l教唆犯

m幫助犯

n正犯、共犯與身分

o正犯、共犯與錯誤

p正犯、共犯之競合

q共犯從屬性

(二)刑罰論

1.主刑與從刑

j主刑之輕重

k禠奪公權

l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

m易刑處分

2.累犯

3.罪數或犯罪競合

j數罪併罰

k法條競合

l想像競合

m接續犯

n集合犯

o繼續犯

p連續犯刪除後之處理

q不罰的前行為及不罰的後行為

4.刑之酌科及加減

5.緩刑

6.假釋

7.時效

8.保安處分

二、刑法分則

(一)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刑法第100-172條),以下列各章為主要

1.瀆職罪

2.妨害公務罪

3.妨害投票罪

4.妨害秩序罪

5.脫逃罪

6.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7.偽證及誣告罪

(二)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刑法第173-270條),以下列各章為主要

1.公共危險罪

2.偽造貨幣罪

3.偽造有價證券罪

4.偽造度量衡罪

5.偽造文書印文罪

6.妨害性自主罪

7.妨害風化罪

8.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9.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10.賭博罪

(三)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刑法第271-363條)

1.殺人罪

2.傷害罪

3.墮胎罪

4.遺棄罪

5.妨害自由罪

6.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7.妨害秘密罪

8.竊盜罪

9.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10.侵占罪

11.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2.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13.贓物罪

14.毀棄損壞罪

15.妨害電腦使用罪

備註

一、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二、本命題大綱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開始適用。

 

 

六、刑事訴訟法

適用考試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專業知識

及核心能力

一、刑訴法條、判例、最高法院決議(刑庭),大法官會議相關解釋。

二、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相結合的應用能力。

三、證據法則。

四、上訴制度及各種救濟。

五、學理與實務之兼顧、及綜合能力。

六、解決刑事訴訟爭端的能力,尤其以第一審事實層面的處理為核心。

七、應考量其他附屬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之關係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附屬刑事訴訟法或相關法令。

八、案件的連續發展為主軸。

命題大綱

一、基本原理、原則

(一)法院的管轄

(二)法院職員的迴避

(三)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四)文書

(五)送達

(六)期日及期間

(七)刑事訴訟法之基本原則(如彈劾主義與糾問主義、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

二、強制處分

(一)傳喚及拘提

(二)訊問

(三)被告之羈押

(四)搜索

(五)扣押

(六)其他強制處分

三、證據

(一)通則

(二)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三)舉證責任與調查證據

(四)人證

(五)鑑定

(六)勘驗

(七)證據保全

四、偵查程序

(一)偵查的原理原則-尤其是偵查不公開原則等

(二)偵查機關、檢警關係

(三)偵查的開始-告訴、告發、自首,其他事由

(四)偵查的終結

1.起訴、聲請簡易判決

2.不起訴、緩起訴、交付審判

五、審判程序

(一)公訴

1.通常審判

2.簡易程序

3.簡式審判程序

4.協商程序

(二)自訴

六、救濟程序

(一)通常

1.上訴

2.抗告、準抗告

(二)特別

1.非常上訴

2.再審

備註

一、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二、本命題大綱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開始適用。

 

 

七、公司法

適用考試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專業知識

及核心能力

一、清楚認知公司制度之基本概念

二、熟悉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關係企業之法令規範

三、了解公司法相關規定之實務適用情形

命題大綱

  • 總則
    • 公司之意義及種類
    • 公司之設立、撤銷、解散與清算
    • 公司之負責人及其權責
    • 公司之轉投資、資金貸與他人及保證
    • 公司之侵權行為能力
    • 公司之合併、分割及變更組織(含企業併購法相關部分)

(七)主管機關及其對公司之監督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之意義及設立
    • 有限公司之股東
    • 有限公司之機關
    • 有限公司之會計
    • 有限公司之合併、變更組織、解散及清算

(六)有限公司之監督

  • 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之意義及設立
    •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及股份
    •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
    •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及董事會
    • 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
    • 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 股份有限公司之會計
    • 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債
    • 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行新股
    • 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章程

(十一)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

(十二)股份有限公司之收購、合併及分割

(十三)股份有限公司之解散及清算

  • 關係企業
    • 關係企業、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意義
    • 控制公司及受有利益從屬公司之責任
    • 從屬公司少數股東及債權人之保護
    • 相互投資公司表決權行使之限制

(五)關係企業之資訊公開(包括關係報告書及合併財務報表之編制及揭露)

五、外國公司認許制度

六、其他與證券交易法有普通法、特別法之適用關係部分

備註

一、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二、本命題大綱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開始適用。

     
 

 

 

八、票據法

適用考試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專業知識

及核心能力

一、了解票據之基本觀念、體系與理論基礎。

二、了解票據行為與票據權利之產生及其實際之應用。

三、了解我國票據法所規定對匯票、本票及支票之制作、運作及債務之實現或補救之方法。

 

命題大綱

一、總論 

(一)票據之意義

(二)票據之性質

(三)票據之分類

(四)票據之經濟效用

(五)票據之法律關係

(六)票據行為之意義、種類、性質、要件及特性

(七)空白授權票據

(八)票據行為之代理

(九)票據之偽造、變造、塗銷及毀損

(十)票據權利之概述

(十一)票據權利之取得

(十二)票據權利之行使與保全

(十三)票據之抗辯

(十四)票據之喪失

(十五)票據之時效

(十六)票據之利益償還請求權

(十七)票據之黏單

二、匯票

(一)匯票之意義、種類及格式

(二)發票

(三)背書

(四)承兌

(五)參加承兌

(六)保證

(七)到期日

(八)付款

(九)參加付款

(十)追索權

(十一)拒絕證書

(十二)複本及謄本

三、本票

(一)本票之意義及種類

(二)發票之款式及效力

(三)見票之程序與效力

(四)本票之強制執行

(五)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

(六)本票準用匯票之規定

 

四、支票

(一)支票之意義及種類

(二)發票之款式、法律性質及效力

(三)背書

(四)普通支票之意義、提示及付款

(五)保付支票之意義、提示及付款

(六)平行線支票之意義、提示及付款

(七)遠期支票之意義、提示及付款

(八)支票之追索權

(九)支票之拒絕證書

(十)發票人之責任

(十一)付款人之責任

(十二)支票準用匯票之規定

備註

一、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二、本命題大綱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開始適用。

     
 

 

 

九、保險法

適用考試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專業知識

及核心能力

一、了解保險之功能、保險法之意義、全部條文之意涵、有關理論、司法判解、解釋函令,及修法異動情形。

二、了解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性質之異同、相關法條之正確適用,及各種財產保險間、人身保險間之區別。

三、了解保險業法中與保險契約之效力及被保險人之保護密切相關之規定。

命題大綱

一、總則

(一)保險法上各項名詞定義。

(二)保險之分類,包括法律規定之分類及學理上之分類。

(三)保險法之意義、特性、法系、我國保險法之沿革。

(四)保險利益:意義、存在之對象、移轉、與保險標的之異同,及保險利益種類。

(五)保險費之交付及返還:

1.保險費交付方式、交付義務人。

2.保險費之返還。

(六)保險人之責任:

1.事變與被保險人等之過失、道義、受僱人或動物、戰爭等所致之損害。

2.減免損害費用之償還。

3.賠償金額之給付期限。

(七)複保險:

1.意義、要件及效力(包括通知義務、未通知之效力、善意複保險之效力)。

2.複保險規定之適用範圍。

(八)再保險:意義、相關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

二、保險契約

(一)通則:

1.保險契約之意義、性質。

2.保險契約之成立要件(一般及特別)、生效要件(一般及特別)、訂立方式,及其中有關要式與不要式之爭議。

3.保險契約之代訂。

4.保險契約之種類,包括法律規定之種類及學理上之種類。

5.保險人之代位權、其有關理論,及强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有關代位權之規定與比較。

6.保險法上强行規定之種類及效力。

7.保險契約之解釋原則。

(二)基本條款:

1.基本條款之內容。

2.保險契約之變更與復效通知及其效力。

3.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關於通知之義務:據實說明之義務、危險增加之通知、危險增加之效果及例外、危險發生之通知、不負通知義務之事項、違反通知義務之效果。

4.保險契約所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三)特約條款:

1.特約條款之意義、內容。

2.違背特約條款之效力。

3.未來事項特約條款之效力。

三、財產保險

(一)通則性部分:

1.保險金額之作用。

2.定值與不定值保險、超額保險、一部保險。

3.損失估計:遲延之效果、費用之負擔、標的物變更之禁止。

4.標的物全損時契約之終止。

(二)火災保險:

意義及保險人責任、集合物保險、分損時契約之終止。

(三)海上保險:

意義及保險人責任、海商法上海上保險章之規定。

(四)陸空保險:

意義及保險人責任、保險期間、保險契約之記載內容、暫停或變更路線或方法之效力、海上保險有關條文之準用。

(五)責任保險:

意義及保險人責任、必要費用之負擔、視同並為第三人利益之責任保險、保險人之參與權、被保險人先賠償第三人之原則、第三人對保險人之直接請求、保險人直接向第三人給付賠償金。

(六)保證保險:

意義種類及保險人責任、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

(七)其他財產保險:

意義、標的物查勘權、未盡約定保護責任之效力、標的部份受損後保險契約之變動。

四、人身保險

(一)人壽保險:

1.意義種類及保險人責任、保險金額之約定。

2.保險契約之訂立:原則、第三人訂立之限制。

3.以未滿15歲及心智缺陷人為被保險人之限制。

4.保險契約應記載之事項。

5.保險人之免責。

6.受益人之指定、變更、權利、法定受益人等;受益權之意義、性質、受益權之轉讓與喪失。

7.保險費之代付、未付之效果、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之規定。

8.解約金之償付、保單之質借。

9.當事人破產之效果。

10.責任準備金之優先受償權。

(二)健康保險:

意義及保險人責任、健康檢查、保險人之免責、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不同一人時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準用之規定及未準用部分之適用問題。

(三)傷害保險:

意義及保險人責任、保險契約應記載之事項、保險人之免責、受益權之喪失與撤銷、準用之規定及未準用部分之適用問題。

(四)年金保險:

意義及保險人之責任、保險契約應記載之事項、受益人、準用之規定及未準用部分之適用問題。

五、保險業

    以與保險契約之效力及被保險人之保護較相關之重要規定為範圍:

(一)通則:

保險業之組織及違反之處置、營業範圍之限制、信託契約之訂定、保險業向外舉債之禁止與例外、安定基金之設置與動用。

(二)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違反法令營業致資產不足時負責人之責任。

(三)保險合作社:

出社社員之責任、社員抵銷之禁止、最低社員人數之規定。

(四)保險業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保險業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等執業之許可及限制、執業之處所及專帳之設置。

(五)同業公會

同業公會之加入、主管機關為健全保險市場或保護被保險人之權益得為之處分。

(六)罰則

超額承保之效力及處罰。

六、附則。

七、保險法施行細則。

備 註

一、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二、本命題大綱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開始適用。

 

 

十、海商法

適用考試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專業知識

及核心能力

一、海商法與海洋法及海事行政法之關係與區別。

二、海商法與國際貿易契約私法關係之銜接與功能(如信用狀統一慣例、國貿條規)。

三、海商法為民法之特別法與兩者在適用上之區隔及排斥。

四、海商法傳統獨特性、固有性之消長及新發展與變動。

五、海商法船舶航行運送平面之利用與海洋船舶垂直利用及海上民事活動所形成新秩序之海洋法制。

命題大綱

一、通則

(一)適用海商法之船舶以其平日於「海上航行」及「與海相通之水面或水中航行」,係指船舶以「海上」為空間,以「航行」冒海上風險為意義;而非僅指限於「營利」之船舶,「運貨」或「運旅客」為主。此為海商法廣義與狹義之別

(二)公務船、軍艦對海商法適用之條件,第三條應有例外之解釋

(三)船舶強制執行之扣押、假扣押及假處分在我國海商法之規定條件,比照我國強制執行法第114條以後之規定

(四)英美法之對物訴訟(action in rem)

(五)海商法法源,除本法規定外,「其他法律」法源何所指(應補充了解國際法源部分)

 

二、船舶

(一)船舶之特性-兼具動產、不動產性;登記制度;人格性之意義與功能

(二)船舶所有權之範圍、取得與消滅;船舶買賣之特別方式;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與傭船契約

(三)船舶共有制度內涵公司法化與證券化之現代變遷發展

(四)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原則之現代化內容,包括一九七六年國際公約之重要精神

(五)我國所採以「船價主義為主,金額為輔」原則之内涵與優缺點

(六)「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原則」之例外項目擴張之意涵

(七)海事優先權設置之意義、特性以及順位;其與船舶抵押權及留置權在海商法上之功能

(八)屬於同次航行與屬異次航行之海事優先權位次之決定

三、海上貨物運送

(一)海上貨物運送與1924年海牙規則、1968年海牙威士比及1978年漢堡規則之關係;運送件貨運送、傭船運送及大批分運契約(Volume Contract)之不同法律性質特徵

(二)件貨運送(公共運送)人之最低強制責任;傭船契約之任意性契約、補充性地位;海上貨物運送與UCP600Incoterms「國際條規」如FAS、FOB、CIF…關係為何。

(三)運送人船舶適航力之責任期間、要件與舉證責任

(四)運送人對貨物照管之強制責任期間及舉證責任;運送人之任意責任期間

(五)運送人之履行輔助人與喜馬拉雅條款之擴張

(六)連續運送與多式聯運之區別及其各運送人、經營人之責任制度

(七)多式聯運網狀責任制及統一責任制之內容、賠償及優缺點

(八)運送人十七項免責事由之內涵、舉證責任之分擔,以及合理性問題

(九)運送人偏航、甲板運送之賠償責任及合法條件

(十)運送人之單位(賠償)責任限制

(十一)載貨證券之功能;性質;種類;記載事項;簽名

(十二)載貨證券記載之證據責任、載貨證券之文義責任(運送人與託運人及運送人與受貨人之關係)

(十三)載貨證券記載之「不知條款」、「據稱條款」、「引置條款」

(十四)載貨證券相關民國六十七年最高法院民庭推總會之決議;及仲裁法第一條第四項規定相關說明

(十五)載貨證券記載貨物損害賠償與單位責任限制之件數計算及貨幣金額規定

(十六)CFS,CY/CY(said to contain)「據稱內裝有」保留條款與單位責限問題意義與解決

(十七)載貨證券、海運貨運單、電報交付貨物之比較

(十八)載貨證券之法院管轄、載貨證券與仲裁管轄、法律適用

(十九)海上旅客運送之概念、責任、強制保險、賠償及2002年雅典國際公約基本內涵

(二十)船舶拖帶之意義、種類、拖帶之法律性質;內部及外部關係

 

四、船舶碰撞

(一)船舶碰撞概念內涵之演進;船舶碰撞之法律性質

(二)船舶碰撞之歸責類型及損害

(三)船舶碰撞之法律適用、假扣押、訴訟管轄、時效

(四)船舶碰撞與國際公約

 

  • 海難救助

(一)海難救助概念之法律屬性(無因管理及救助契約)-私法問題

(二)對人(命)之救助及其報酬之請求問題

(三)對船、貨之救助及報酬之請求、消滅時效

(四)救助「無效果,無報酬」原則;救助「無效果,無報酬」原則之例外(對海洋環境損害之防止或減輕有效者)得請求報酬

(五)對棄船、漂流物、沉沒物之撈救與報酬

 

  • 共同海損

(一)共同海損之意義

(二)共同海損與約克-安特衛普規則重要內容概要

(三)我國共同海損規定條文與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對照內容及適用

 

  • 海上保險

(一)海上保險之概念及其與共同海損之區別與分合

(二)海上貨物保險單及保險證明書

(三)海上保險之標的

(四)海上保險委付(包括對船舶、貨物、運費)之意義---「視同全損」之概念及規定。

(五)英國一九○六年海上保險法;一九八二年協會貨物保險條款(ICC);一九八三年協會定時船舶保險條款(ITC)等概念與我國海商法海上保險之規定

 

備註

一、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二、本命題大綱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開始適用。

     
 

 

 

十一、證券交易法

適用考試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專業知識

及核心能力

一、對證券市場法制之認識

二、深入了解證券市場典型不法行為(例如:內線交易、操縱市場、財報不實)

三、體認現代資本市場之重要性

四、了解證券市場紛爭解決機制

五、了解資本市場發展趨勢

命題大綱

一、總論

(一)證券交易法之立法目的

(二)證券交易法之主管機關

(三)證券交易法之公司定義

(四)發行人

(五)有價證券

(六)證券交易法與公司法之關係

(七)證券契約之訂定方式

二、公司治理

(一)公司治理之模式

(二)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

(三)公司治理之強化

三、公開發行公司之管理及內部人之規範

(一)財務報告之揭露及繼續公開

(二)強制特別盈餘公積提列與公積撥充資本之限制

(三)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之分合

(四)股東會之召集

(五)委託書之管理

(六)庫藏股

(七)公開收購

(八)大量取得股權之申報

(九) 內部人股權申報及持股轉讓之規範

四、有價證券之募集、私募與發行

(一)有價證券之募集

      1.證券募集之審查:核准制與申報制

      2.強制股權分散

(二)有價證券之私募

      1.募集與私募之區分

      2.轉售之限制

(三)有價證券之發行

五、有價證券之買賣

(一)上市(櫃)之基本概念

(二)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三)場外交易之禁止

(四)證券集中保管與帳簿劃撥制度之基本概念

(五)證券信用交易之基本概念

六、證券商-證券承銷、自營及經紀之基本概念

七、證券交易法之民刑事責任

(一)違反公開說明書規範之民刑事責任

(二)證券詐欺之民刑事責任

(三)財報不實之民刑事責任

(四)掏空公司資產之責任

(五)短線交易之民事責任

(六)內線交易之民刑事責任

(七)操縱市場之民刑事責任

八、仲裁法制

九、其他與公司法有普通法、特別法之適用關係部分

備          註

一、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二、本命題大綱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開始適用。

     
 

 

 

十二、憲法

適用考試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專業知識

及核心能力

一、掌握憲法基本原理原則

二、理解國家機關組織與權限(含中央與地方)及違憲審查制度之理論、規範與實踐

三、認識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理論、規範與實踐

四、培養處理憲法案例之思維能力

命題大綱

一、認識憲法基本原則之內涵與實踐(含權力分立原則、民主原則、法治國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

二、認識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理論、制度、規範與實踐

(一)理論

    基本權利保障之基礎理論(含基本權利之主體、功能、限制、競合、衝突、人權國際化之發展…等)、基本權利之保障理念(含人性尊嚴、基本權利之規範效力等)

(二)規範

1.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

2.憲法第十二章(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3.憲法基本國策中與基本權利保障有關者

4.憲法增修條文中與基本權利保障有關者

5.憲法第十九至二十一條(人民之義務)

(三)實踐

實際發生案例或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之評析。

三、國家機關組織與權限(含中央與地方)

(一)理論

    權力分立相互制衡,國家權力之歸屬與分配。

(二)規範

1.水平:憲法第一章(總綱)、第四章(總統)、第五至九章(五院)等。

2.垂直:憲法第十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第十一章(地方制度)等。

3.憲法第十三章基本國策中與國家機關(組織)權限有關者。

4.憲法增修條文與國家機關組織權限有關者。

(三)實踐

實際發生案例或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之評析。

 

四、釋憲程序與違憲審查制度

(一)理論

    違憲審查之理論。釋憲及違憲審查之程序。憲法訴訟及審判制度。

(二)規範

1.憲法第七章、第十四章。

2.憲法增修條文與司法院大法官有關者。

3.司法院組織法。

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5.地方制度法與聲請司法院解釋有關者。

6.行政組織與聲請司法院解釋有關者。

(三)實踐

實際發生案例或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之評析。

 

備註

一、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二、本命題大綱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開始適用。

 

 

 

十三、行政法

適用考試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專業知識

及核心能力

一、掌握行政法之基本概念及一般法律原則

二、了解行政組織法與公務員法之基本架構與規範內涵

三、認識行政程序之功能及熟悉各種行政作用類型之理論與規範

四、理解行政救濟之類型及其運用

五、培養處理行政法案例之思維能力

命題大綱

一、行政法之基本概念及原則

(一)行政之概念及種類

(二)行政法之法源

(三)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四)依法行政、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五)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二、行政組織法

(一)行政組織之類型

(二)行政機關之管轄

(三)地方制度法制

(四)公務員法

(五)公物

三、行政作用法

(一)行政命令

(二)行政處分

(三)行政契約

(四)行政罰

(五)行政執行

(六)行政事實行為

(七)行政程序(含資訊公開)

四、行政救濟

(一)訴願

(二)行政訴訟

(三)國家賠償

(四)行政之損失補償

備      註

一、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二、本命題大綱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開始適用。

     
 

十四、國際公法

適用考試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專業知識

及核心能力

一、國際公法各領域基本知識與概念之了解。

二、了解掌握當前國際社會重要國際規範發展趨勢與議題內容。

三、能結合理論與實務,於具體司法案件中正確適用國際公法。

四、熟悉我國有關國際公法之國家實踐,包括與國際公法有關的重要立法與外交實踐。

命題大綱

一、國際法的概念、性質與發展

二、國際法的淵源

三、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

四、條約

五、國際法的主體

六、國際法上的承認與繼承

七、個人與人權

    (一)國籍、難民、引渡、刑事司法協助(criminal judicial assistance)與庇護

    (二)個人在國際法上的責任與國際人權保障

八、國家領土

九、海洋法

十、管轄與管轄豁免

十一、國家責任

十二、國家對外關係的機關

十三、國際組織:

  1. 聯合國體系法律制度(含聯合國專門機構法律制度,如世界衛生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與國際復興開發銀行等)
  2. 世界貿易組織法律制度

十四、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十五、武裝衝突與國際人道法

備註

一、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二、本命題大綱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開始適用。

 

十五、國際私法

適用考試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專業知識

及核心能力

一、了解國際私法之意義、適用對象與範疇

二、了解國際私法之理論,包括選法與程序部分

三、了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具體內容

四、對於涉外民事案件具有適用正確準據法之能力

命題大綱

一、總論

(一)國際私法之意義、適用對象、性質與法源

(二)定性問題

(三)屬人法兩大原則及新趨勢

(四)國籍與住所之衝突

(五)一國數法

(六)反致

(七)外國法適用之解釋、錯誤與限制

(八)法律規避與附隨問題

二、各論

(一)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二)外國法人

(三)監護宣告與死亡宣告

(四)法律行為之方式及代理

(五)法律行為所生之債與債之移轉

(六)無因管理、不當得利與其他法律事實所生之債

(七)侵權行為所生之債

(八)物權

(九)結婚與其效力

(十)夫妻財產制

(十一)離婚與其效力

(十二)子女之身分與非婚生子女之認領與準正

(十三)收養

(十四)親權

(十五)監護

(十六)扶養

(十七)繼承與遺囑

三、涉外民事訴訟法論

(一)國際管轄權(包括法庭不便利原則『Forum Non-convenience』、

外國法院訴訟繫屬之停止等)

(二)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及其他民事司法協助等問題

備註

一、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二、本命題大綱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開始適用。